2020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7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水运、航空、公路物流运输企业三项新的单项认证标准正式出台,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体系为“1+8”模式,即,通用标准加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8个单项标准。
新标准:特点——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
2019年底我国疫情爆发,为了防止病毒从境外传入,海关方面及时出台了各项政策,积极开展监管、防控工作,本次发布的3个单项标准也增加了疫情疫病防控管理要求,如:要求高级认证企业,设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并且建立国际运输工作人员健康和传染性疾病就医管理制度等。
新标准还要求认证企业建立有效运行的疫情疫病防控、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及疫情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另外,对所辖船舶、航空器在港期间,所辖进出境运输车辆,在海关检查中出现环境卫生问题和病媒生物超标情况的次数也进行严格规定。
新标准:影响范围——不局限于物流运输企业
此次发布的新标准虽然为物流运输行业单项标准,但是其要求也更加具体的回答了很多企业对物流运输供应商如何评估管理的疑问。
1、物流运输企业
新标准中所称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是指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业。
对于一些仅从事内陆运输,未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虽然无法进行海关AEO认证申请,但是为了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并且满足客户对商业伙伴的评价要求,也可以参考新标准完善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改进。
对于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欲申请海关AEO认证,应当同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以及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单项标准。
对于已经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水运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海关将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开展重新认证。企业应尽快对照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规范改进,从2021年3月1日新标准实施起,应完全符合新标准的相关要求。
2、进出口收发货人
对于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并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企业,在满足《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和进出口收发货人单项标准的基础上,也应当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及时对照新标准进一步规范改进物流运输业务,完善自身贸易合规体系。
对于自身没有运输工具,委托物流运输企业进行代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可以参照新标准完善商业伙伴评价及监督管理要求,如:增加物流运输代理企业的AEO资质要求;将新标准要求增加到商业伙伴监督、检查事项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新标准内容作出贸易安全承诺等。
3、报关企业
对于兼具物流运输业务的报关企业,如直接负责运输工具经营管理,并从事水运、航空、公路跨境物流运输业务或者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物流运输业务,申请认证或再认证时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通用标准和报关企业单项标准的基础上,也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建议企业尽快对自营的物流运输业务进行规范改进,进一步加强贸易安全管理。
对于只做单纯报关业务的企业,由于认证时会延伸认证1家有委托关系的被代理企业或者主要物流运输企业。因此,应加强对物流运输代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代理企业符合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整个贸易链的安全管理要求,不仅限于物流运输企业,也为所有类型企业贸易供应链中物流运输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依据,确保企业贸易合规体系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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