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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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3月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中要求,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分为三类:电子烟产品(工厂和品牌)类、雾化物(烟油)类、电子烟用烟碱(尼古丁)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 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 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 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在这三类生产许可证业务范围内,可以同时选内销和出口,产品类型方面也可以同时选,比如烟弹、烟具和组合一起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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