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10.1
童工的定义是指雇用儿童工作,而影响其健康成长与发展,剥夺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宜家的供应商不得雇用童工(15)。所有为避免雇用童工所采取的措施均应考虑带给儿童最大的利益。
宜家的供应商应遵守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并符合其所在地相关国家或国际性法律法规。
宜家的供应商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自身及其下级供应商没有雇用童工(16)。
供应商应建立记录其所有员工出生日期的花名册并保持更新。
标准解释10.1
工厂要有一个确实可行招聘程序来防止招聘童工。
工厂应有记录/保留一份每个员工的入职履历档案,档案应包括入厂日期,出生日期 ,本人近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应有一份包括出生日期的总花名册.
10.1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查核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标准10.2
宜家的供应商应当避免让工作年龄合法的未成年工从事工作性质或工作环境会影响其身心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直至未成年工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标准解释10.2:
依法聘用未成年工
工厂应另建立名册确保未成年工的岗位/工种符合未成年工保护的相关法规。
未成年工要有定期健康体检的记录。
未成年工不得上夜班(22点到次日6点)。
10.2相关法律法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3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强度大以及其它一些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生长发育和健康,安全的工作…
第6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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